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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案件中,经常会出现一方坚持离婚,另一方不予同意的情况。
针对此类情形,法院会作出何种判决,当初的承诺又是否要履行?
今天的案例为您解析相关法律问题。
生活不和谐妻子闹离婚
小美与小唐结婚多年。刚开始,两人十分恩爱,但随着日子推移,小家庭的烦心事却慢慢露出端倪。
特别是每每有人问起:“你们打算什么时候生孩子呀?”
小美就陷入了尴尬之中。
原来,结婚后,俩人的房事始终无法顺利完成,渐渐地小夫妻没有了性生活。
小美心中非常纠结与懊恼,由此家中纠纷不断。
小美特意想了各种方法,也试着与小唐进行沟通,但均没有成效。
长时间的性生活不协调让小美心力交瘁,对此段婚姻失去了热情,
因此以感情破裂为由向小唐提出离婚,但小唐坚决不同意离婚,认为小美提出的感情破裂没有依据。
男方为保住婚姻承诺赠房
在多次的沟通后,小唐以赠与房产为名,要小美答应不离婚,并写了赠与保证书。
但久而久之,小美开始怀疑小唐有同性恋倾向,又因为自己非常想要孩子,
小美还是向法院提出了离婚,要求将小唐赠与自己的房子判给她,并提出精神赔偿。
小唐认为,自己没有做任何对不起妻子的事情,内心是极不情愿离婚的。
出于尊重小美,小唐*终同意离婚,但表示因自己无过错,
之前与小美签订的房屋赠与保证书也作废,房屋所有权仍由自己享有。
*终,法院判决准予小美与小唐离婚。
法官说法
特殊赠与合同才不可撤销
根据我国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。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:(一)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;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;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,应准予离婚。
《*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六条规定,
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,
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,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,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*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。
《合同法》一百八十六条规定,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
具有救灾、扶贫等社会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,不适用前款规定。
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的维系和经营,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,感情确已破裂,应当准予离婚。
本案中,小美确认双方无共同生活可能,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小唐也同意离婚,故法院尊重双方的意见,判决准予小美和小唐离婚。
至于赠与房屋问题,因两人尚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,小唐撤回赠与,故应予驳回小美的诉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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